Page 19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193
177
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舉行聽證 7 日前將《行政處罰聽證通知
書》送達其他聽證參加人。
第六十條 與聽證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組織可以申請參
加聽證。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理參加聽證的,應當向聽證主持人提交由
其本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及許可權。
第六十二條 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參加聽證,向聽證主持人提出當事人違法
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
第六十三條 聽證主持人可以通知與聽證案件有關的證人、鑒定人、勘驗
人、翻譯人員參加聽證。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要求公開聽證。聽證公開舉行的,聽證主持人應
當在辦公地點先期公告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案由、聽證時
間和地點。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不公開舉行聽證的
案件,聽證主持人應當向當事人說明不公開聽證的理由。
第六十五條 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並
宣佈以下聽證紀律:
(一)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發言、提問;
(二)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相和攝影;
(三)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不得退場;
(四)不得大聲喧嘩,不得鼓掌、哄鬧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聽
證秩序的活動。
第六十六條 聽證主持人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佈聽證主持人、聽證記
錄員名單,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中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