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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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舉行聽證 7 日前將《行政處罰聽證通知
                                        書》送達其他聽證參加人。

                           第六十條  與聽證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組織可以申請參
                                      加聽證。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理參加聽證的,應當向聽證主持人提交由
                                        其本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及許可權。

                           第六十二條  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參加聽證,向聽證主持人提出當事人違法

                                        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
                           第六十三條  聽證主持人可以通知與聽證案件有關的證人、鑒定人、勘驗
                                        人、翻譯人員參加聽證。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要求公開聽證。聽證公開舉行的,聽證主持人應

                                        當在辦公地點先期公告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案由、聽證時
                                        間和地點。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不公開舉行聽證的
                                        案件,聽證主持人應當向當事人說明不公開聽證的理由。

                           第六十五條  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並
                                        宣佈以下聽證紀律:

                                        (一)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發言、提問;
                                        (二)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相和攝影;

                                        (三)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不得退場;
                                        (四)不得大聲喧嘩,不得鼓掌、哄鬧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聽

                                              證秩序的活動。
                           第六十六條  聽證主持人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佈聽證主持人、聽證記

                                        錄員名單,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中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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