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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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
(四)聽證的過程;
(五)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
(六)對擬實施行政處罰的意見及處理意見。
第七十五條 行政處罰意見應當以聽證過程中經雙方質證的事實和證據作
為依據。
第六章 行政處罰決定
第七十六條 執法職能部門應當根據《案件調查報告書》和當事人陳述、
申辯的情況擬定《行政處罰決定書》,連同調查報告、相關
證據、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意見及其他有關材料送交法制部
門審核。
第七十七條 法制部門應當對《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並製作《行政處罰案件法律審核書》,根據不同情況,分別
作出如下處理:
(一)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依據正
確,程式合法,處罰適當的,同意執法職能部門報中
國保監會負責人或者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
(二)定性不准、適用依據不當或者處罰不當的,建議執法
職能部門改正;
(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建議執法職能部門重新調
查;
(四)程式不合法的,建議執法職能部門補正;
(五)超出管轄權範圍的,建議執法職能部門按有關規定移
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