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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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
                                   (四)聽證的過程;
                                   (五)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

                                   (六)對擬實施行政處罰的意見及處理意見。

                      第七十五條  行政處罰意見應當以聽證過程中經雙方質證的事實和證據作
                                   為依據。


                      第六章  行政處罰決定


                      第七十六條  執法職能部門應當根據《案件調查報告書》和當事人陳述、
                                   申辯的情況擬定《行政處罰決定書》,連同調查報告、相關

                                   證據、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意見及其他有關材料送交法制部
                                   門審核。

                      第七十七條  法制部門應當對《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並製作《行政處罰案件法律審核書》,根據不同情況,分別

                                   作出如下處理:
                                   (一)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依據正

                                          確,程式合法,處罰適當的,同意執法職能部門報中
                                          國保監會負責人或者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

                                   (二)定性不准、適用依據不當或者處罰不當的,建議執法
                                          職能部門改正;

                                   (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建議執法職能部門重新調
                                          查;

                                   (四)程式不合法的,建議執法職能部門補正;
                                   (五)超出管轄權範圍的,建議執法職能部門按有關規定移

                                          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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