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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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
                                   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中
                                   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
                                          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十七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
                                   事人申請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
                                   期繳納。

                      第八十八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

                                   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沒收的票據交有關部門統一處理。

                                   銷毀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作出行
                                   政處罰決定的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

                                   毀,並製作銷毀記錄。
                                   物品處理,應當製作清單。

                      第八十九條  吊銷保險許可證的,應當收繳保險許可證,並在中國保監會
                                   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機構的名稱;

                                   (二)作出處罰決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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