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198
182
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
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中
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
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十七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
事人申請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
期繳納。
第八十八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
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沒收的票據交有關部門統一處理。
銷毀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作出行
政處罰決定的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
毀,並製作銷毀記錄。
物品處理,應當製作清單。
第八十九條 吊銷保險許可證的,應當收繳保險許可證,並在中國保監會
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機構的名稱;
(二)作出處罰決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