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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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是否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
                                   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由聽證主持人宣佈暫停聽
                                   證,依照本規定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開始,宣佈案由;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行政處
                                          罰的依據和建議等;

                                   (三)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就調查人員提出的違法事實、

                                          證據、行政處罰的依據和建議進行申辯,並可以出示
                                          無違法事實、違法事實較輕,或者減輕、免除行政處
                                          罰的證據材料;

                                   (四)經聽證主持人允許,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就有

                                          關證據相互質證,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鑒定人、勘
                                          驗人發問;

                                   (五)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結束。

                      第六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延期舉行聽證:
                                   (一)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無法到場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
                                   (三)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六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可以中止聽證: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調取新的證據或者需要重新

                                          鑒定、調查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二)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無法繼續參加聽證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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