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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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否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
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由聽證主持人宣佈暫停聽
證,依照本規定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開始,宣佈案由;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行政處
罰的依據和建議等;
(三)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就調查人員提出的違法事實、
證據、行政處罰的依據和建議進行申辯,並可以出示
無違法事實、違法事實較輕,或者減輕、免除行政處
罰的證據材料;
(四)經聽證主持人允許,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就有
關證據相互質證,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鑒定人、勘
驗人發問;
(五)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結束。
第六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延期舉行聽證:
(一)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無法到場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
(三)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六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可以中止聽證: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調取新的證據或者需要重新
鑒定、調查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二)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無法繼續參加聽證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