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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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條  罰沒款及沒收物品的變價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
                                      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本規定未規定的行政處罰程式,適用《行政處罰法》。
                           第九十二條  本規定期間的計算和行政處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
                                        關於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規定有關“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九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中國保監會負責人是指中國保監會主席或者經授
                                        權的副主席。

                                        本規定所稱派出機構負責人是指派出機構局長或者經授權的
                                        副局長。

                           第九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五條  本規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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