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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條 罰沒款及沒收物品的變價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
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本規定未規定的行政處罰程式,適用《行政處罰法》。
第九十二條 本規定期間的計算和行政處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
關於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規定有關“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九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中國保監會負責人是指中國保監會主席或者經授
權的副主席。
本規定所稱派出機構負責人是指派出機構局長或者經授權的
副局長。
第九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五條 本規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