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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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證券公司的名稱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
                                   (二) 證券經紀人的代理許可權;
                                   (三) 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期間;

                                   (四) 證券經紀人服務的證券營業部;

                                   (五) 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範圍;
                                   (六) 證券經紀人的基本行為規範;
                                   (七) 證券經紀人的報酬計算與支付方式;

                                   (八) 雙方權利義務;

                                   (九) 違約責任。
                                    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範圍,應當與其服務的證券公司的管理能
                                    力及證券營業部的客戶管理水準和客戶服務的合理區域相適應。

                           第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進行不少於 60 個小時的執業前培訓,

                                    其中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的培訓時間不少於 20 個小時。證券公司
                                    應當對證券經紀人執業前培訓的效果進行測試。

                           第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託合同、對其進行執業前培
                                    訓並經測試合格後,為其向中國證券業協會 (以下簡稱協會)  進行

                                    執業註冊登記。執業註冊登記事項包括證券經紀人的姓名、身份
                                    證號碼、代理許可權、代理期間、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業地域

                                    範圍和公司查詢與投訴電話等。
                                    證券公司應當在為證券經紀人進行執業註冊登記後,按照協會的

                                    規定列印證券經紀人證書,並加蓋公司公章,頒發給證券經紀
                                    人。證券經紀人證書由協會統一印製、編號。

                           第九條  證券經紀人證書載明事項發生變動的,證券公司應當將該證書收
                                    回,向協會變更該人員的執業註冊登記,並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

                                    二款辦理新證書的列印和頒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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