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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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證券公司的名稱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
(二) 證券經紀人的代理許可權;
(三) 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期間;
(四) 證券經紀人服務的證券營業部;
(五) 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範圍;
(六) 證券經紀人的基本行為規範;
(七) 證券經紀人的報酬計算與支付方式;
(八) 雙方權利義務;
(九) 違約責任。
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範圍,應當與其服務的證券公司的管理能
力及證券營業部的客戶管理水準和客戶服務的合理區域相適應。
第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進行不少於 60 個小時的執業前培訓,
其中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的培訓時間不少於 20 個小時。證券公司
應當對證券經紀人執業前培訓的效果進行測試。
第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託合同、對其進行執業前培
訓並經測試合格後,為其向中國證券業協會 (以下簡稱協會) 進行
執業註冊登記。執業註冊登記事項包括證券經紀人的姓名、身份
證號碼、代理許可權、代理期間、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業地域
範圍和公司查詢與投訴電話等。
證券公司應當在為證券經紀人進行執業註冊登記後,按照協會的
規定列印證券經紀人證書,並加蓋公司公章,頒發給證券經紀
人。證券經紀人證書由協會統一印製、編號。
第九條 證券經紀人證書載明事項發生變動的,證券公司應當將該證書收
回,向協會變更該人員的執業註冊登記,並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
二款辦理新證書的列印和頒發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