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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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員;
(四) 證券資信評估機構中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
管理人員;
(五) 中國證監會規定需要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 (以下簡稱“協會") 依據本辦法負責從業人員從
業資格考試、執業證書發放以及執業註冊登記等工作。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對協會有關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工作進行指導
和監督。
第二章 從業資格取得和執業證書
第七條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年滿 18 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八條 資格考試由協會統一組織。參加考試的人員考試合格的,取得從
業資格。
第九條 從業資格不實行專業分類考試。資格考試內容包括一門基礎性科
目和一門專業性科目。
根據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協會可在資格考試之外另行組織各項
專業的水平考試,但不作為法定考試內容,由從業人員自行選
擇,供機構用人時參考。
第十條 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通過機構申請執業
證書:
(一) 已被機構聘用;
(二) 最近三年未受過刑事處罰;
(三) 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
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