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344

334





                                    管理人員;
                               (四)  證券資信評估機構中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
                                    管理人員;

                               (五) 中國證監會規定需要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 (以下簡稱“協會")  依據本辦法負責從業人員從
                               業資格考試、執業證書發放以及執業註冊登記等工作。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對協會有關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工作進行指導
                               和監督。


                                        第二章  從業資格取得和執業證書


                      第七條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年滿 18 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八條  資格考試由協會統一組織。參加考試的人員考試合格的,取得從
                               業資格。

                      第九條  從業資格不實行專業分類考試。資格考試內容包括一門基礎性科
                               目和一門專業性科目。

                               根據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協會可在資格考試之外另行組織各項
                               專業的水平考試,但不作為法定考試內容,由從業人員自行選

                               擇,供機構用人時參考。
                      第十條  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通過機構申請執業

                               證書:
                               (一) 已被機構聘用;

                               (二) 最近三年未受過刑事處罰;
                               (三)  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

                                    形;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