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2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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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經營外匯業務資格申請、投資額度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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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被其他機構吸收合併;

                                 (三) 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境內機構投資者運用基金、集合計畫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發
                                    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採取限制交

                                    易行為等措施,國家外匯局可以依法採取限制其資金匯出入
                                    等措施。

                      第四十二條  託管人違法、違規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做出限制其
                                   託管業務的決定。

                      第四十三條  境內機構投資者、託管人等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證監會、
                                   國家外匯局依法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
                                    金融產品或工具,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物件募集資
                                    金或者接受特定物件財產委託投資於境外證券市場的,參照

                                    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專

                                    項資產管理業務,運用所管理的資金投資於境外證券市場
                                    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 2007 年 7 月 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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