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338

328





                                      為和資金匯出入情況實施監督,如發現投資指令或資金匯
                                      出入違法、違規,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報
                                      告;

                                 (二)  安全保護基金、集合計畫財產,準時將公司行為資訊通知

                                      境內機構投資者,確保基金、集合計畫及時收取所有應得
                                      收入;

                                 (三)  確保基金、集合計畫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
                                      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目標和限制進行管理;

                                 (四)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
                                      執行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顧問的指令,及時辦理清算、
                                      交割事宜;

                                 (五)  確保基金、集合計畫的份額淨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

                                      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規定的方法進行計算;
                                 (六)  確保基金、集合計畫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

                                      資產管理合同的規定進行申購、認購、贖回等日常交易;
                                 (七)  確保基金、集合計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

                                      資產管理合同確定並實施收益分配方案;
                                 (八)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規定

                                      以受託人名義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義登記資產;
                                 (九)  每月結束後 7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

                                      告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投資情況,並按相關規定進行國際
                                      收支申報;

                                 (十)  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
                                      責。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