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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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和資金匯出入情況實施監督,如發現投資指令或資金匯
出入違法、違規,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報
告;
(二) 安全保護基金、集合計畫財產,準時將公司行為資訊通知
境內機構投資者,確保基金、集合計畫及時收取所有應得
收入;
(三) 確保基金、集合計畫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
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目標和限制進行管理;
(四)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
執行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顧問的指令,及時辦理清算、
交割事宜;
(五) 確保基金、集合計畫的份額淨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
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規定的方法進行計算;
(六) 確保基金、集合計畫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
資產管理合同的規定進行申購、認購、贖回等日常交易;
(七) 確保基金、集合計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
資產管理合同確定並實施收益分配方案;
(八)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規定
以受託人名義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義登記資產;
(九) 每月結束後 7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
告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投資情況,並按相關規定進行國際
收支申報;
(十) 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
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