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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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
(2007 年 6 月 18 日 證監會令第 46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行為,保護投資人合
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 (以下簡稱境內機構投資者) ,是
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
中國證監會) 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的
部分或者全部資金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境外證券投資管理的境內
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
第三條 境內機構投資者開展境外證券投資業務,應當由境內商業銀行負
責資產託管業務,可以委託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代理買賣證券。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 依法按照各
自職能對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條件和審批程式
第五條 申請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資產管理規模、經營年限等
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 擁有符合規定的具有境外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
(三) 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範;
(四) 最近 3 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