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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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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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行為,保護投資人合
                               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 (以下簡稱境內機構投資者)  ,是

                               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
                               中國證監會) 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的

                               部分或者全部資金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境外證券投資管理的境內
                               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

                      第三條  境內機構投資者開展境外證券投資業務,應當由境內商業銀行負
                               責資產託管業務,可以委託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代理買賣證券。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  依法按照各
                               自職能對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條件和審批程式


                      第五條  申請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資產管理規模、經營年限等

                                    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 擁有符合規定的具有境外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

                               (三) 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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