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2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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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金的匯入匯出時間、金額以及匯出資金的期限予以調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依法可以要求合格投資者、託管

                                    人、證券公司等機構提供合格投資者的有關資料,並進行必
                                    要的詢問、檢查。

                      第三十條  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發生後 5 個工作日內
                                 報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備案:

                                 (一) 變更託管人;
                                 (二) 變更法定代表人;
                                 (三) 其控股股東變更;

                                 (四) 調整註冊資本;

                                 (五) 涉及重大訴訟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 在境外受到重大處罰;

                                 (七) 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領證券投資業務

                                   許可證:
                                   (一) 變更機構名稱;

                                   (二) 被其他機構吸收合併;
                                   (三) 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申領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期間,合格投資者可以繼續進
                                   行證券交易。但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為需要暫停

                                   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和外匯登記證分別交還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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