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2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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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的匯入匯出時間、金額以及匯出資金的期限予以調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依法可以要求合格投資者、託管
人、證券公司等機構提供合格投資者的有關資料,並進行必
要的詢問、檢查。
第三十條 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發生後 5 個工作日內
報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備案:
(一) 變更託管人;
(二) 變更法定代表人;
(三) 其控股股東變更;
(四) 調整註冊資本;
(五) 涉及重大訴訟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 在境外受到重大處罰;
(七) 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領證券投資業務
許可證:
(一) 變更機構名稱;
(二) 被其他機構吸收合併;
(三) 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申領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期間,合格投資者可以繼續進
行證券交易。但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為需要暫停
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和外匯登記證分別交還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