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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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三)  申請人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
                                    範,近 3 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四)  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

                                    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
                                    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
                               (五)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和投資額度,申請人可以通過託管人分別向

                               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送檔。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對申請

                               材料進行審核,並徵求國家外匯局意見,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
                               決定。決定批准的,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准的,

                               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在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之日起 1 年內,通過託管

                               人向國家外匯局提出投資額度申請。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檔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

                               料進行審核,並徵求中國證監會意見,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
                               定。決定批准的,作出書面批復並頒發外匯登記證;決定不批准

                               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為鼓勵中長期投資,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養老基金、保險基

                                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長期資金管理機構,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章  託管、登記和結算


                      第十一條  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設有專門的資產託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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