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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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三) 申請人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
範,近 3 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四) 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
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
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
(五)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和投資額度,申請人可以通過託管人分別向
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送檔。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對申請
材料進行審核,並徵求國家外匯局意見,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
決定。決定批准的,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准的,
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在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之日起 1 年內,通過託管
人向國家外匯局提出投資額度申請。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檔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
料進行審核,並徵求中國證監會意見,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
定。決定批准的,作出書面批復並頒發外匯登記證;決定不批准
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為鼓勵中長期投資,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養老基金、保險基
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長期資金管理機構,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章 託管、登記和結算
第十一條 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設有專門的資產託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