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5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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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性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申報匯算清繳時,對於少繳的部分應當同時補繳;對
於多繳的部分,證券公司可申請退回或抵繳下一年度保護基
金,未提出退回要求的視為同意抵繳。
對於申請退回的,保護基金公司應在收到《保護基金匯算清繳
申報表》後,於匯算清繳核實工作結束日後 10 個工作日內將多
繳資金退回證券公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按時、足額繳納保護基金。匯算清繳申報截止後,
未足額繳納保護基金的,保護基金公司對其欠繳金額從滯納日
(匯算清繳申報截止日後的第一個自然日) 起按每日萬分之三比
例計收滯納金。
第十六條 保護基金公司應當對證券公司保護基金預繳、匯算清繳和報送
資料的情況進行核查。對報送資料不真實完整、不及時繳納保
護基金、預繳金額與匯算清繳金額差異較大的,保護基金公司
應當及時通知證券公司予以糾正,並將有關情況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通報證券公司註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十七條 保護基金公司對不及時繳納保護基金、欠繳金額較大、報送資
料不真實完整的證券公司,可報請中國證監會進行現場檢查或
接受中國證監會的委託進行審計檢查,核實報表。
保護基金公司可在保護基金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
所、結算公司網站公佈拒不繳納或長期欠繳保護基金的證券公
司名單,並要求其按時、足額繳納保護基金。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註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督促證券公司按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