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5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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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性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申報匯算清繳時,對於少繳的部分應當同時補繳;對

                                      於多繳的部分,證券公司可申請退回或抵繳下一年度保護基
                                      金,未提出退回要求的視為同意抵繳。

                                      對於申請退回的,保護基金公司應在收到《保護基金匯算清繳
                                      申報表》後,於匯算清繳核實工作結束日後 10 個工作日內將多
                                      繳資金退回證券公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按時、足額繳納保護基金。匯算清繳申報截止後,
                                      未足額繳納保護基金的,保護基金公司對其欠繳金額從滯納日

                                      (匯算清繳申報截止日後的第一個自然日)  起按每日萬分之三比

                                      例計收滯納金。
                           第十六條  保護基金公司應當對證券公司保護基金預繳、匯算清繳和報送

                                      資料的情況進行核查。對報送資料不真實完整、不及時繳納保
                                      護基金、預繳金額與匯算清繳金額差異較大的,保護基金公司

                                      應當及時通知證券公司予以糾正,並將有關情況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通報證券公司註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十七條  保護基金公司對不及時繳納保護基金、欠繳金額較大、報送資
                                      料不真實完整的證券公司,可報請中國證監會進行現場檢查或

                                      接受中國證監會的委託進行審計檢查,核實報表。
                                      保護基金公司可在保護基金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

                                      所、結算公司網站公佈拒不繳納或長期欠繳保護基金的證券公
                                      司名單,並要求其按時、足額繳納保護基金。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註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督促證券公司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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