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323
313
證券公司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實施辦法 (試行)
(2007 年 3 月 28 日 證監發〔2007〕50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證券公司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以下簡稱保護基金) 行
為,保證及時、足額籌集保護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法》、《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護基金是指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
規定,按照“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原則籌集的,由證券公司
按其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的資金。
第三條 所有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證券公司,必須依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
金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繳納保護基金。
第四條 保護基金收取機構為依法設立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
任公司 (以下簡稱保護基金公司) 。
第五條 保護基金公司開立專用帳戶,負責收繳和管理證券公司繳納的保
護基金。
第二章 繳納比例
第六條 依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
其營業收入的 0.5-5%向保護基金公司繳納保護基金。
營業收入是指在利潤表中列報的營業收入。
第七條 證券公司繳納保護基金實行差別繳納比例。保護基金公司根據中
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的監管分類,確定各證券公司繳納保護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