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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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公司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實施辦法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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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證券公司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以下簡稱保護基金)  行
                                    為,保證及時、足額籌集保護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法》、《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護基金是指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
                                    規定,按照“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原則籌集的,由證券公司
                                    按其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的資金。

                           第三條  所有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證券公司,必須依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

                                    金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繳納保護基金。
                           第四條  保護基金收取機構為依法設立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

                                    任公司 (以下簡稱保護基金公司) 。
                           第五條  保護基金公司開立專用帳戶,負責收繳和管理證券公司繳納的保

                                    護基金。

                                                     第二章  繳納比例


                           第六條  依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

                                    其營業收入的 0.5-5%向保護基金公司繳納保護基金。
                                    營業收入是指在利潤表中列報的營業收入。

                           第七條  證券公司繳納保護基金實行差別繳納比例。保護基金公司根據中
                                    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的監管分類,確定各證券公司繳納保護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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