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6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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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額繳納保護基金及向保護基金公司報送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的資料。中國證監會或證券公司註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對違反本辦法的證券公司採取
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 保護基金公司應當與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建立資訊共用機制,
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應當定期向保護基金公司通報證券公司的
監管分類資訊及相關資料。
中國證監會認定存在風險隱患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直接
向保護基金公司報送財務、業務等經營管理資訊和資料。
保護基金公司可通過中國證監會證券機構監管資訊系統獲取證
券公司向證券機構監管部門定期報送的有關資訊。
保護基金公司可在其網站上披露證券公司法定應當披露的信息
和證券公司繳納保護基金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保護基金公司應建立資訊報告制度,編制保護基金籌集、管
理、使用的月報、季報資訊,報送中國證監會、財政部、中國
人民銀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