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6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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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額繳納保護基金及向保護基金公司報送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的資料。中國證監會或證券公司註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對違反本辦法的證券公司採取
                                 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  保護基金公司應當與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建立資訊共用機制,
                                 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應當定期向保護基金公司通報證券公司的
                                 監管分類資訊及相關資料。

                                 中國證監會認定存在風險隱患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直接

                                 向保護基金公司報送財務、業務等經營管理資訊和資料。
                                 保護基金公司可通過中國證監會證券機構監管資訊系統獲取證
                                 券公司向證券機構監管部門定期報送的有關資訊。

                                 保護基金公司可在其網站上披露證券公司法定應當披露的信息

                                 和證券公司繳納保護基金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保護基金公司應建立資訊報告制度,編制保護基金籌集、管

                                  理、使用的月報、季報資訊,報送中國證監會、財政部、中國
                                  人民銀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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