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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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實收資本不少於 80 億元人民幣;
                                      (三) 有足夠的熟悉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 具備安全保管合格投資者資產的條件;

                                      (五) 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 具備外匯指定銀行資格和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
                                      (七) 最近 3 年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紀錄。

                                      外資商業銀行境內分行在境內持續經營 3 年以上的,可申請成
                                     為託管人,其實收資本數額條件按其境外總行的計算。

                           第十二條  取得託管人資格,必須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審批。中國
                                      證監會收到完整的申請檔後,於 30 個工作日內會簽國家外匯局
                                      作出託管資格許可。

                           第十三條  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保管合格投資者託管的全部資產;
                                      (二)  辦理合格投資者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

                                          資金結算業務;
                                      (三)  監督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法、違規

                                          的,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
                                      (四)  在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匯出本金或者收益 2 個工作日

                                          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及結
                                          售匯情況;

                                      (五)  每月結束後 8 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
                                          的外匯帳戶和人民幣特殊帳戶的收支和資產配置情況,向

                                          中國證監會報告證券帳戶的投資和交易情況;
                                     (六)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 3 個月內,編制關於合格投資者上一

                                          年度境內證券投資情況的年度財務報告,並報送中國證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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