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7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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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


                                                (2006 年 8 月 24 日 證監會、人民銀行、外管局 證監會令第 36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投資行為,
                                    促進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  ,是指符

                                    合本辦法的規定,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
                                    會)  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 (以下簡稱

                                    國家外匯局) 額度批准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
                                    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第三條  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境內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託管資產,委託境
                                    內證券公司辦理在境內的證券交易活動。

                           第四條  合格投資者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實施監督管理,國

                                    家外匯局依法對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有關的投資額度、資金
                                    匯出入等實施外匯管理。


                                               第二章  資格條件和審批程式


                           第六條  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達到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產

                                         規模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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