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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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體比例,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按年進行調整。
第三章 繳納方式
第八條 證券公司採用當年預繳、次年匯算清繳的方式繳納保護基金。
第九條 證券公司全年分兩次預繳保護基金,每年 7 月 15 日之前將上半年
應繳納的保護基金劃入保護基金公司指定帳戶,次年 1 月 15 日之
前補充繳納全年度應繳納的保護基金。
第十條 證券公司在預繳保護基金時,應當按照當年半年或全年營業收入
及核定的繳納比例計算應繳納的保護基金金額,並向保護基金公
司報送《保護基金預繳申報表》 (附件 1) 及中期財務報告或年度
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按照年度審計報告或營業收入專項審計報告審定的
營業收入及核定繳納比例確認年度應繳納的保護基金金額,並
於次年 4 月 30 日 (匯算清繳申報截止日) 前向保護基金公司申
報匯算清繳,保護基金公司應於 5 月 31 日 (匯算清繳核實工作
結束日) 前完成匯算清繳核實工作。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在申報匯算清繳時,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一) 《保護基金匯算清繳申報表》 (附件 2) ;
(二) 年度審計報告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營業收入專項審計報
告;
(三) 年度淨資本計算表和風險監控指標監管報表審計報告;
(四) 保護基金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報送的《保護基金預繳申報表》、《保護基金匯算清
繳申報表》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和經辦人
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以上人員對所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