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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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具體比例,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按年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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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證券公司採用當年預繳、次年匯算清繳的方式繳納保護基金。

                      第九條  證券公司全年分兩次預繳保護基金,每年 7 月 15 日之前將上半年
                               應繳納的保護基金劃入保護基金公司指定帳戶,次年 1 月 15 日之
                               前補充繳納全年度應繳納的保護基金。

                      第十條  證券公司在預繳保護基金時,應當按照當年半年或全年營業收入

                               及核定的繳納比例計算應繳納的保護基金金額,並向保護基金公
                               司報送《保護基金預繳申報表》 (附件 1)  及中期財務報告或年度
                               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按照年度審計報告或營業收入專項審計報告審定的

                                 營業收入及核定繳納比例確認年度應繳納的保護基金金額,並
                                 於次年 4 月 30 日 (匯算清繳申報截止日)  前向保護基金公司申

                                 報匯算清繳,保護基金公司應於 5 月 31 日 (匯算清繳核實工作
                                 結束日) 前完成匯算清繳核實工作。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在申報匯算清繳時,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一) 《保護基金匯算清繳申報表》 (附件 2) ;

                                 (二)  年度審計報告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營業收入專項審計報
                                      告;

                                 (三) 年度淨資本計算表和風險監控指標監管報表審計報告;
                                 (四) 保護基金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報送的《保護基金預繳申報表》、《保護基金匯算清
                                 繳申報表》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和經辦人

                                 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以上人員對所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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