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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承擔償還責任的,其受償債權管理由證監會、人民銀行協
商確定後,由保護基金公司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在保護基金公司同意後,相關債權人可以委
託保護基金公司統一行使債權:
(一) 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收購政策承擔個人債權收購資金
的;
(二) 登記公司在處理個人經紀客戶債券被挪用過程中墊付資
金的。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證監會授權機構,是指證監會授權對託管清算機
構申請使用保護基金進行監督審查的部門、單位。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證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