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0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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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保護基金公司在管理受償債權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及損益等,應
當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託管清算機構應當向保護基金公司報備下列事項:
(一) 帳戶清理報告及帳戶清理中的重要情況;
(二) 個人債權專項審計報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專項審
計報告及專項審計中的重要情況;
(三) 證券類資產處置方案及處置過程、結果;
(四) 有關被處置證券公司財產的和解,或者仲裁、訴訟或其
他法律程式;
(五) 被處置證券公司資產負債、資產評估情況;
(六) 向證監會、人民法院提交的破產申請材料;
(七) 對被處置證券公司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八) 對保護基金公司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保護基金公司可以要求託管清算機構直接報送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保護基金公司應當對託管清算機構忠於職守、勤勉盡責、依
法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保護基金公司認為託管清算機
構不履行職責或者不能履行職責的,可以報請證監會予以解
任,另行指定。
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保護基金公司對託管清算機構不符
合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並按照有關規
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託管清算機構應當建立申請使用保護基金收購債權的台帳,
詳細登記債權的取得、轉移、確認情況,妥善保管原始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