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6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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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受償債權管理辦法(試行)


                                                         (2006 年 5 月 17 日 證監發〔2006〕48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保護基

                               金公司”) 受償債權的管理,維護保護基金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及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護基金公司受償債權,是指證券公司被撤銷、關

                               閉、破產,或者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證監
                               會”)  實施行政接管、託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

                               有關政策規定,使用保護基金收購個人債權、彌補客戶證券交易
                               結算資金缺口後,依法形成的保護基金公司對被處置證券公司的

                               債權。
                      第三條  保護基金公司管理受償債權,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公開、公平、

                               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最大限度保全債權,減少損失。

                                              第二章  受償債權確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受償債權確認,是指按照國家政策使用保護基金償付

                               被處置證券公司個人債權人、彌補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缺口
                               後,保護基金公司與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託管清算機構確定依法取

                               得的債權,並向負責被處置證券公司債權登記機構申報債權。
                      第五條  保護基金公司應當及時、有效地進行受償債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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