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6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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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受償債權管理辦法(試行)
(2006 年 5 月 17 日 證監發〔2006〕48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保護基
金公司”) 受償債權的管理,維護保護基金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及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護基金公司受償債權,是指證券公司被撤銷、關
閉、破產,或者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證監
會”) 實施行政接管、託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
有關政策規定,使用保護基金收購個人債權、彌補客戶證券交易
結算資金缺口後,依法形成的保護基金公司對被處置證券公司的
債權。
第三條 保護基金公司管理受償債權,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公開、公平、
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最大限度保全債權,減少損失。
第二章 受償債權確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受償債權確認,是指按照國家政策使用保護基金償付
被處置證券公司個人債權人、彌補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缺口
後,保護基金公司與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託管清算機構確定依法取
得的債權,並向負責被處置證券公司債權登記機構申報債權。
第五條 保護基金公司應當及時、有效地進行受償債權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