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1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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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基金公司的職責和組織機構

                           第七條  基金公司的職責為:

                                   (一) 籌集、管理和運作基金;
                                   (二) 監測證券公司風險,參與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

                                   (三)  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採取行政接管、託
                                        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

                                        人予以償付;
                                   (四) 組織、參與被撤銷、關閉或破產證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 管理和處分受償資產,維護基金權益;
                                   (六)  發現證券公司經營管理中出現可能危及投資者利益和證券市

                                        場安全的重大風險時,向證監會提出監管、處置建議;對證
                                        券公司運營中存在的風險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糾正機制;

                                   (七) 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基金公司應當與證監會建立證券公司資訊共用機制,證監會定期
                                    向基金公司通報關於證券公司財務、業務等經營管理資訊的統計
                                    資料。

                                    證監會認定存在風險隱患的證券公司,應按照規定直接向基金公
                                    司報送財務、業務等經營管理資訊和資料。

                           第九條  基金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由 9 名董事組成。董事長由證監會
                                    推薦,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條  董事會為基金公司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決定內

                                    部管理機構設置,任免高級管理人員,對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
                                    用等重大事項做出決定,並行使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基金公司董事會按季召開例會。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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