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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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以及協會自律規則的,協會應當進
                                    行調查、給予紀律懲戒。

                                    期貨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需要中國證監會給予行政處罰
                                    的,協會應當及時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二十五條  協會應當設立專門的紀律懲戒及申訴機構,制訂相關制度和
                                    工作規程,按照規定程式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並
                                    保障當事人享有申訴等權利。

                      第二十六條  協會應當自對期貨從業人員作出紀律懲戒決定之日起 10 個工

                                    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有關派出機構報告,並及時在協
                                    會網站公示。

                      第二十七條  期貨從業人員受到機構處分,或者從事的期貨業務行為涉嫌
                                    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的,機構應當在作出處分決定、知悉或

                                    者應當知悉該期貨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事項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  協會應當定期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期貨從業人員管理的有關情
                                    況。

                      第二十九條  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  期貨從業人員自律管理的具體辦法,包括從業資格考試、從業
                                 資格註冊和公示、執業行為準則、後續職業培訓、執業檢查、

                                 紀律懲戒和申訴等,由協會制訂,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一條  未取得從業資格,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

                                    正,給予警告,單處或者並處 3 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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