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5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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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機構不得任用無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不得在辦理從業
資格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 期貨從業人員辭職、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機構應當自上述情形
發生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註銷其從業資
格。
機構的相關期貨業務許可被註銷的,由協會註銷該機構中從事
相應期貨業務的期貨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
第十二條 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或者被註銷從業資格的人員連續 2
年未在機構中執業的,在申請從業資格前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
後續職業培訓。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十三條 期貨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遵守協會和期貨交易所的自律規則,不得從事或者協同他
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編造並傳播有關
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業行為規範:
(一) 誠實守信,恪盡職守,促進機構規範運作,維護期貨行業
聲譽;
(二) 以專業的技能,謹慎、勤勉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服務,保守
客戶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三) 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不得作
出不當承諾或者保證;
(四) 當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衝突或者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