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5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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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機構不得任用無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不得在辦理從業
                                   資格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  期貨從業人員辭職、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機構應當自上述情形

                                      發生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註銷其從業資
                                      格。

                                      機構的相關期貨業務許可被註銷的,由協會註銷該機構中從事
                                      相應期貨業務的期貨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

                           第十二條  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或者被註銷從業資格的人員連續 2
                                      年未在機構中執業的,在申請從業資格前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
                                      後續職業培訓。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十三條  期貨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遵守協會和期貨交易所的自律規則,不得從事或者協同他
                                      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編造並傳播有關

                                      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業行為規範:

                                      (一)  誠實守信,恪盡職守,促進機構規範運作,維護期貨行業
                                          聲譽;

                                      (二)  以專業的技能,謹慎、勤勉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服務,保守
                                          客戶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三)  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不得作
                                          出不當承諾或者保證;

                                      (四)  當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衝突或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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