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6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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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潛在利益衝突時,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並且堅持客戶
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
(五) 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守法意識,抵制商業賄賂,不得從
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交易行為;
(六) 不得為迎合客戶的不合理要求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
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七) 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八) 協會規定的其他執業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進行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參與期貨交易;
(二) 挪用客戶的期貨保證金或者其他資產;
(三)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
行為:
(一) 利用結算業務關係及由此獲得的結算資訊損害非結算會員
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
(二) 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三)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期貨投資諮詢機構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
客戶的資訊;
(二) 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三)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
列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