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6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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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潛在利益衝突時,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並且堅持客戶
                                      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

                                 (五)  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守法意識,抵制商業賄賂,不得從
                                      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交易行為;

                                 (六)  不得為迎合客戶的不合理要求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
                                      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七) 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八) 協會規定的其他執業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進行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參與期貨交易;
                                 (二) 挪用客戶的期貨保證金或者其他資產;

                                 (三)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
                                 行為:

                                 (一)  利用結算業務關係及由此獲得的結算資訊損害非結算會員
                                      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

                                 (二) 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三)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期貨投資諮詢機構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

                                      客戶的資訊;
                                 (二) 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三)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

                                 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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