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2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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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從業人員,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
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
他人員。
第八十六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批准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
專門履行期貨交易所的結算以及相關職責,並承擔相應法律
責任。
第八十七條 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收購或者參股期貨經營機構,以及境
外期貨經營機構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 (含代表處) 的管理辦
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
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八十八條 在期貨交易所之外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交易場
所進行的期貨交易,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九條 任何機構或者市場,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採
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同時採用以下交易機
制或者具備以下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為變相期貨交易:
(一) 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
(二) 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
取比例低於合約 (或者合同) 標的額 20%的。
本條例施行前採用前款規定的交易機制或者具備前款規定的
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機構或者市場,應當在國務院商務主管
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
第九十條 不屬於期貨交易的商品或者金融產品的其他交易活動,由國家
有關部門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九十一條 本條例自 2007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1999 年 6 月 2 日國務院
發佈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