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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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或者組
                                        織變相期貨交易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

                                        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
                                        得不滿 20 萬元的,處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期貨公司的交易軟體、結算軟體供應商拒不配合國務院期貨
                                        監督管理機構調查,或者未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

                                        機構提供相關軟體資料,或者提供的軟體資料有虛假、重大
                                        遺漏的,責令改正,處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1 萬
                                        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仲介服務機構未
                                      勤勉盡責,所出具的檔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
                                      並處業務收入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
                                        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宣佈該個人、該單位或者該單位的直接責

                                        任人員為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第八十二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

                                        管監控機構和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等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
                                        洩露知悉的國家秘密或者會員、客戶商業秘密,或者徇私舞

                                        弊、怠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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