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7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297
287
瞞重要事實騙取期貨業務許可的,撤銷其期貨業務許可,沒
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 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期貨交易內幕資訊
的人,在對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利
用內幕資訊從事期貨交易,或者向他人洩露內幕資訊,使他
人利用內幕資訊進行期貨交易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
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
不滿 10 萬元的,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
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
管監控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第七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 20 萬元的,處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資訊
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 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
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 以自己為交易物件,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
期貨交易量的;
(四) 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
(五)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
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