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7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297

287





                                        瞞重要事實騙取期貨業務許可的,撤銷其期貨業務許可,沒
                                        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  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期貨交易內幕資訊
                                        的人,在對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利

                                        用內幕資訊從事期貨交易,或者向他人洩露內幕資訊,使他
                                        人利用內幕資訊進行期貨交易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

                                        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
                                        不滿 10 萬元的,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

                                        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
                                        管監控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第七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 20 萬元的,處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資訊
                                             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  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
                                             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  以自己為交易物件,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
                                            期貨交易量的;

                                        (四) 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
                                        (五)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

                                             的行為。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