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2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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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監督管理的資
                                    訊共用和協調配合機制。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期貨監
                                    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
                                    管監控機構和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等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

                                    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保守國家秘密和有關
                                    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期貨交易所、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
                                   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一) 違反規定接納會員的;
                                   (二) 違反規定收取手續費的;

                                   (三) 違反規定使用、分配收益的;
                                   (四)  不按照規定公佈即時行情的,或者發佈價格預測資訊

                                        的;
                                   (五)  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報告義務

                                        的;
                                   (六)  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檔、資

                                        料的;
                                   (七) 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的;

                                   (八) 不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的;
                                   (九)  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

                                        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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