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2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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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監督管理的資
訊共用和協調配合機制。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期貨監
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
管監控機構和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等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
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保守國家秘密和有關
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期貨交易所、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
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一) 違反規定接納會員的;
(二) 違反規定收取手續費的;
(三) 違反規定使用、分配收益的;
(四) 不按照規定公佈即時行情的,或者發佈價格預測資訊
的;
(五) 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報告義務
的;
(六) 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檔、資
料的;
(七) 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的;
(八) 不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的;
(九) 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
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