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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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的;
(七) 拒絕或者妨礙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
(八) 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有本條第一款第 (三) 項、第
(七) 項、第 (八) 項所列行為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
規定處罰、處分。
第七十條 期貨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
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
或者違法所得不滿 10 萬元的,並處 10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
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
(一) 接受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委託的;
(二) 允許客戶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的;
(三) 未經批准,擅自辦理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事項
的;
(四) 違反規定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的;
(五) 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的;
(六) 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對
外擔保的;
(七) 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
定的;
(八) 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報告義務或者
報送有關檔、資料的;
(九) 交易軟體、結算軟體不符合期貨公司審慎經營和風險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