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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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的;
                                    (七) 拒絕或者妨礙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
                                    (八) 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有本條第一款第 (三)  項、第

                                   (七)  項、第 (八)  項所列行為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
                                   規定處罰、處分。

                      第七十條  期貨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
                                 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

                                 或者違法所得不滿 10 萬元的,並處 10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
                                 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

                                 (一) 接受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委託的;
                                 (二) 允許客戶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的;

                                 (三)  未經批准,擅自辦理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事項
                                      的;

                                 (四) 違反規定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的;
                                 (五) 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的;

                                 (六)  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對
                                      外擔保的;

                                 (七)  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
                                      定的;

                                 (八)  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報告義務或者
                                      報送有關檔、資料的;

                                 (九)  交易軟體、結算軟體不符合期貨公司審慎經營和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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