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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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
款。
第七十五條 交割倉庫有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
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 10 萬元的,
並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期
貨交易所暫停或者取消其交割倉庫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
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
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違反本條例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
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關於企業以國有資產進入期貨市場
的有關規定進行期貨交易,或者單位、個人違規使用信貸資
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
違法所得不滿 10 萬元的,並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
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
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七十七條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責令改
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
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 20 萬元的,
並處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
其境外期貨交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期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