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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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
                                   款。

                      第七十五條  交割倉庫有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

                                    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 10 萬元的,

                                    並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期
                                    貨交易所暫停或者取消其交割倉庫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

                                    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
                                    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違反本條例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
                                    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關於企業以國有資產進入期貨市場

                                    的有關規定進行期貨交易,或者單位、個人違規使用信貸資
                                    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
                                    違法所得不滿 10 萬元的,並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

                                    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
                                    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七十七條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責令改
                                    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

                                    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 20 萬元的,
                                    並處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

                                    其境外期貨交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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