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0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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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紀律處分。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  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
                                    理機構決定;涉及其他有關部門法定職權的,國務院期貨監

                                    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處理;屬於其他有關部門
                                    法定職權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移交其他有關部
                                    門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期貨合約,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
                                        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

                                        約。根據合約標的物的不同,期貨合約分為商品期貨合
                                        約和金融期貨合約。商品期貨合約的標的物包括農產

                                        品、工業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金融
                                        期貨合約的標的物包括有價證券、利率、匯率等金融產

                                        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
                                   (二)  期權合約,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

                                        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
                                        (包括期貨合約) 的標準化合約。

                                   (三)  保證金,是指期貨交易者按照規定標準交納的資金,用
                                        於結算和保證履約。

                                   (四)  結算,是指根據期貨交易所公佈的結算價格對交易雙方
                                        的交易盈虧狀況進行的資金清算和劃轉。

                                   (五)  交割,是指合約到期時,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則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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