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0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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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紀律處分。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 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
理機構決定;涉及其他有關部門法定職權的,國務院期貨監
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處理;屬於其他有關部門
法定職權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移交其他有關部
門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期貨合約,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
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
約。根據合約標的物的不同,期貨合約分為商品期貨合
約和金融期貨合約。商品期貨合約的標的物包括農產
品、工業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金融
期貨合約的標的物包括有價證券、利率、匯率等金融產
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
(二) 期權合約,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
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
(包括期貨合約) 的標準化合約。
(三) 保證金,是指期貨交易者按照規定標準交納的資金,用
於結算和保證履約。
(四) 結算,是指根據期貨交易所公佈的結算價格對交易雙方
的交易盈虧狀況進行的資金清算和劃轉。
(五) 交割,是指合約到期時,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則和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