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5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295
285
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
定的要求的;
(十) 不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的;
(十一) 偽造、塗改或者不按照規定保存期貨交易、結算、交
割資料的;
(十二) 任用不具備資格的期貨從業人員的;
(十三)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期貨業務許可證或者
經營許可證的;
(十四) 進行混碼交易的;
(十五) 拒絕或者妨礙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
(十六) 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期貨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
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期貨從業人員
資格。
期貨公司之外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有本條第一款第 (八) 項、
第 (十二) 項、第 (十三) 項、第 (十五) 項、第 (十六) 項所列
行為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未經批准擅自
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股權的,
拒不配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檢查,拒不按照規定履
行報告義務、提供有關資訊和資料,或者報送、提供的資訊
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本條
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一條 期貨公司有下列欺詐客戶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