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5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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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
                                          定的要求的;
                                        (十) 不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的;

                                        (十一)  偽造、塗改或者不按照規定保存期貨交易、結算、交

                                               割資料的;
                                        (十二) 任用不具備資格的期貨從業人員的;

                                        (十三)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期貨業務許可證或者
                                               經營許可證的;

                                        (十四) 進行混碼交易的;
                                        (十五) 拒絕或者妨礙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
                                        (十六) 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期貨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
                                        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期貨從業人員

                                        資格。
                                        期貨公司之外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有本條第一款第 (八)  項、

                                        第 (十二) 項、第 (十三) 項、第 (十五) 項、第 (十六) 項所列
                                        行為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未經批准擅自
                                        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股權的,

                                        拒不配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檢查,拒不按照規定履
                                        行報告義務、提供有關資訊和資料,或者報送、提供的資訊

                                        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本條
                                        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一條  期貨公司有下列欺詐客戶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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