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6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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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
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 10 萬元的,並處 10 萬
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
者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
(一) 向客戶做獲利保證或者不按照規定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
書的;
(二) 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
(三) 不按照規定接受客戶委託或者不按照客戶委託內容擅自
進行期貨交易的;
(四) 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
交易指令的;
(五) 向客戶提供虛假成交回報的;
(六) 未將客戶交易指令下達到期貨交易所的;
(七) 挪用客戶保證金的;
(八) 不按照規定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保證金帳戶,或
者違規劃轉客戶保證金的;
(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欺詐客戶的行為。
期貨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
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期貨從業人員
資格。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編造並且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
擾亂期貨交易市場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
罰。
第七十二條 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
保證金存管銀行提供虛假申請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