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6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296

286





                                    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
                                    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 10 萬元的,並處 10 萬

                                    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
                                    者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

                                   (一)  向客戶做獲利保證或者不按照規定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
                                        書的;
                                   (二) 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

                                   (三)  不按照規定接受客戶委託或者不按照客戶委託內容擅自

                                        進行期貨交易的;
                                   (四)  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
                                        交易指令的;

                                   (五) 向客戶提供虛假成交回報的;

                                   (六) 未將客戶交易指令下達到期貨交易所的;
                                   (七) 挪用客戶保證金的;

                                   (八)  不按照規定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保證金帳戶,或
                                        者違規劃轉客戶保證金的;

                                    (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欺詐客戶的行為。
                                   期貨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
                                   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期貨從業人員
                                   資格。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編造並且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
                                   擾亂期貨交易市場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

                                   罰。
                      第七十二條  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

                                   保證金存管銀行提供虛假申請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