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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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限制會員實物交割總量的;
                                        (十一) 任用不具備資格的期貨從業人員的;
                                        (十二) 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 (二)  項所列行為的,應當責令退還多收取的
                                        手續費。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有本條第一款第 (五)  項、第

                                        (六) 項、第 (九) 項、第 (十一) 項、第 (十二) 項所列行為的,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處分。期貨保證金存

                                        管銀行有本條第一款第 (九) 項、第 (十二) 項所列行為的,依
                                        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第六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
                                        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 10 萬元的,
                                        並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

                                        業整頓:
                                        (一) 未經批准,擅自辦理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事項的;

                                        (二) 允許會員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的;
                                        (三)  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或者違反規定從事與其職

                                             責無關的業務的;
                                        (四) 違反規定收取保證金,或者挪用保證金的;

                                        (五)  偽造、塗改或者不按照規定保存期貨交易、結算、交割
                                             資料的;

                                        (六)  未建立或者未執行當日無負債結算、漲跌停板、持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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