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288
278
戶;
(七) 在調查操縱期貨交易價格、內幕交易等重大期貨違法行
為時,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
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期貨交易,但限制的時間不
得超過 15 個交易日;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至 30 個交
易日;
(八)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二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保證金安
全存管監控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財務
會計報告、業務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
對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報送的年度報告,國務院期
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核,並製作審核報告。
審核人員應當在審核報告上簽字。審核中發現問題的,國務
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必要時,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非期貨公司結算
會員、交割倉庫,以及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
關聯人報送相關資料。
第五十三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
調查時,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
關檔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
應當給予支援和配合。
第五十四條 國家根據期貨市場發展的需要,設立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
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