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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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務。交割倉庫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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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庫、出
                                        庫;

                                   (三) 洩露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四)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期貨交易;
                                   (五)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交易所先以該會員的保證金承

                                 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
                                 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並由此取得對該會員的相應追償
                                 權。

                                 客戶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公司先以該客戶的保證金承擔

                                 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
                                 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並由此取得對該客戶的相應追償權。

                      第四十一條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向結算會員收取
                                    結算擔保金。期貨交易所只對結算會員結算,收取和追收保

                                    證金,以結算擔保金、風險準備金、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
                                    責任,以及採取其他相關措施;對非結算會員的結算、收取

                                    和追收保證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以及採取其他相關措
                                    施,由結算會員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和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保證期貨
                                    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資
                                    訊,不得惡意串通、聯手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縱期貨交易

                                    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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