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284
274
務。交割倉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出具虛假倉單;
(二) 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庫、出
庫;
(三) 洩露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四)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期貨交易;
(五)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交易所先以該會員的保證金承
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
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並由此取得對該會員的相應追償
權。
客戶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公司先以該客戶的保證金承擔
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
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並由此取得對該客戶的相應追償權。
第四十一條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向結算會員收取
結算擔保金。期貨交易所只對結算會員結算,收取和追收保
證金,以結算擔保金、風險準備金、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
責任,以及採取其他相關措施;對非結算會員的結算、收取
和追收保證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以及採取其他相關措
施,由結算會員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和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保證期貨
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資
訊,不得惡意串通、聯手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縱期貨交易
價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