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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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
                                      資,不得對外擔保。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從事經紀業務,接受客戶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

                                      進行期貨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
                                      准:

                                      (一) 合併、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

                                      (二) 變更公司形式;
                                      (三) 變更業務範圍;
                                      (四) 變更註冊資本;

                                      (五) 變更 5%以上的股權;

                                      (六) 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
                                      (七)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 (四)  項、第 (七)  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
                                       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

                                       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
                                       申請之日起 2 個月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
                                      機構批准:

                                      (一) 變更法定代表人;
                                      (二) 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三) 設立或者終止境內分支機搆;
                                      (四) 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負責人或者經營範圍;

                                      (五)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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