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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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
資,不得對外擔保。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從事經紀業務,接受客戶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
進行期貨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
准:
(一) 合併、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
(二) 變更公司形式;
(三) 變更業務範圍;
(四) 變更註冊資本;
(五) 變更 5%以上的股權;
(六) 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
(七)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 (四) 項、第 (七) 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
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
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
申請之日起 2 個月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
機構批准:
(一) 變更法定代表人;
(二) 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三) 設立或者終止境內分支機搆;
(四) 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負責人或者經營範圍;
(五)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