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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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2007 年 3 月 6 日 國務院令第 489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期貨交易行為,加強對期貨交易的監督管理,維護期貨
市場秩序,防範風險,保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
利益,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期貨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貨合約、期權
合約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從事期貨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
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等違法行為。
第四條 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
機構批准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
貨交易,禁止變相期貨交易。
第五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
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期貨交易所
第六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
期貨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第七條 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