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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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銷協定的約定,依法要求代銷機構賠償有關損失。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關於代理證

                                        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的商業銀行完善內部合規控制制度和員
                                        工行為規範的指導意見》 (證監發[2001]150 號)  、《關於

                                        證券公司辦理開放式基金代銷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證監基
                                        金字[2002]33 號)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暫行規定》

                                        (證監基金字[2002]66 號) 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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