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3 銷協定的約定,依法要求代銷機構賠償有關損失。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關於代理證 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的商業銀行完善內部合規控制制度和員 工行為規範的指導意見》 (證監發[2001]150 號) 、《關於 證券公司辦理開放式基金代銷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證監基 金字[2002]33 號)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暫行規定》 (證監基金字[2002]66 號) 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