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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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代銷協議的約定向代銷機構支付報酬,
並如實核算、記帳。
第四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應當依法為投資人保守秘密,不得洩
漏投資人買賣、持有基金份額的資訊或者其他資訊。
第四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情
形:
(一) 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基金的收費水準;
(二) 採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
售基金;
(三) 以低於成本的銷售費率銷售基金;
(四) 募集期間對認購費打折;
(五) 承諾利用基金資產進行利益輸送;
(六) 挪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認購、申購、贖回資金;
(七) 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
(八) 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簽訂代銷協議之日起七日內,將代銷協議
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四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長應當檢查基金募集期間基金銷售活動的
合法合規情況,並自基金募集行為結束之日起十日內編制專
項報告,予以存檔備查。
第五十條 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長應當定期檢查基金銷售活動的合法合規情
況,在監察稽核季度報告中做專項說明,並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五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銷機構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