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5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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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過往業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行業公認的準則計
算基金的業績表現資料;
(二) 引用的統計資料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並注明出處,
不得引用未經核實、尚未發生或者類比的資料;
(三) 真實、準確、合理地表述基金業績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準;
基金業績表現資料應當經基金託管人復核。
第二十二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過往業績,基金管理人應當特別聲明,基金的過往業績並
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
構成新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第二十三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對不同基金的業績進行比較,應當使用可
比的資料來源、統計方法和比較期間,並且有關資料來源、
統計方法應當公平、準確,具有關聯性。
第二十四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附有統計圖表的,應當清晰、準確;提及
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列明第三方專業機構的名
稱及評價日期。
第二十五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含有明確、醒目的風險提示和警示性
文字,並使投資人在閱讀過程中不易忽略,以提醒投資人注
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瞭解基
金的具體情況。
第二十六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含有基金獲中國證監會核准內容的,應當
特別聲明中國證監會的核准並不代表中國證監會對該基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