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5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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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過往業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行業公認的準則計
                                            算基金的業績表現資料;

                                        (二)  引用的統計資料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並注明出處,
                                            不得引用未經核實、尚未發生或者類比的資料;

                                        (三)  真實、準確、合理地表述基金業績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準;

                                         基金業績表現資料應當經基金託管人復核。
                           第二十二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過往業績,基金管理人應當特別聲明,基金的過往業績並
                                        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

                                        構成新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第二十三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對不同基金的業績進行比較,應當使用可

                                        比的資料來源、統計方法和比較期間,並且有關資料來源、
                                        統計方法應當公平、準確,具有關聯性。

                           第二十四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附有統計圖表的,應當清晰、準確;提及
                                        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列明第三方專業機構的名

                                        稱及評價日期。
                           第二十五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含有明確、醒目的風險提示和警示性

                                        文字,並使投資人在閱讀過程中不易忽略,以提醒投資人注
                                        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瞭解基

                                        金的具體情況。
                           第二十六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含有基金獲中國證監會核准內容的,應當

                                        特別聲明中國證監會的核准並不代表中國證監會對該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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