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2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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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證券公司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第(二) 項
至第(九) 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淨資本等財務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二) 最近兩年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三) 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
期間;
(四) 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
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
條第(二) 項至第(九) 項和第十條第(三) 項、第(四) 項規定的條
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註冊資本不低於兩千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
本;
(二) 高級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代銷業務,
並具備從事兩年以上基金業務或者五年以上證券、金融業
務的工作經歷;
(三) 持續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三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
(四) 最近三年沒有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買賣的行為。
第十二條 專業基金銷售機構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
條第(三) 項至第(七) 項、第十條第(三) 項和第(四) 項,以及第
十一條第(一) 項和第(二) 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 有符合規定的組織名稱、組織機構和經營範圍;
(二) 主要出資人是依法設立的持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
的法人,註冊資本不低於三千萬元人民幣,財務狀況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