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2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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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證券公司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第(二)  項
                               至第(九) 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淨資本等財務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二) 最近兩年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三)  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
                                    期間;

                               (四)  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
                                    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
                                 條第(二)  項至第(九)  項和第十條第(三)  項、第(四)  項規定的條
                                 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註冊資本不低於兩千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

                                      本;
                                 (二)  高級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代銷業務,

                                      並具備從事兩年以上基金業務或者五年以上證券、金融業
                                      務的工作經歷;

                                 (三) 持續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三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
                                 (四) 最近三年沒有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買賣的行為。

                      第十二條  專業基金銷售機構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
                                 條第(三)  項至第(七)  項、第十條第(三)  項和第(四)  項,以及第

                                 十一條第(一)  項和第(二)  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 有符合規定的組織名稱、組織機構和經營範圍;
                                 (二)  主要出資人是依法設立的持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

                                      的法人,註冊資本不低於三千萬元人民幣,財務狀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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