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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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調整投資比例;
(六) 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收益
分配;
(七) 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報告、說明有關情況,
或者報送解決方案。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
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 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 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核准或者備案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三) 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生效決定;
(四) 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
出機構進行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