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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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調整投資比例;
                                        (六)  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收益
                                             分配;

                                        (七)  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報告、說明有關情況,

                                             或者報送解決方案。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

                                        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  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  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核准或者備案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三)  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生效決定;

                                        (四)  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
                                             出機構進行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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