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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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資的比例不符合第(一) 項、第(二) 項規定的,為混
合基金;
(五)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類別。
第三十條 基金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應當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現金基
金資產屬於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一支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百分之十;
(二)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
券,超過該證券的百分之十;
(三)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超
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超過擬
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四) 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
定;
(五) 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
不受前款第(一) 項、第(二) 項規定的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
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第三十三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第(一) 項、第(二) 項規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