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1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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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第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基金

                                      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日期 (以下簡稱開放日)
                                      和時間。

                           第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一定期限內不辦理贖回;但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並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

                                      額淨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
                                      格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開放式基金份額淨值,應當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
                                      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

                                      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
                                      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

                                      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第十九條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但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投資人交付款項,申購申請即為

                                      有效。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
                                      日內,對該申購、贖回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接受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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