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6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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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
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法規定,相互出資或者持有
股份的,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三條 基金資訊披露義務人不依法披露基金資訊或者披露的資訊有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違
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給基金份額持
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
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為基金資訊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資訊出具審計報告、
法律意見書等檔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
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暫停或者取消直接責任
人員的相關資格;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
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不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
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取消基金
從業資格。
第九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
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者基金託管資格。
第九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從業人員違
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