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6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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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
                                    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法規定,相互出資或者持有
                                   股份的,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三條  基金資訊披露義務人不依法披露基金資訊或者披露的資訊有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違

                                    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給基金份額持
                                    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
                                    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為基金資訊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資訊出具審計報告、

                                    法律意見書等檔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
                                    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暫停或者取消直接責任
                                    人員的相關資格;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

                                    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不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
                                    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取消基金

                                    從業資格。
                      第九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

                                    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者基金託管資格。
                      第九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從業人員違

                                    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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