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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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
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
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
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責令
停止,返還所募資金和加計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沒收違法
所得,並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證
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
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擅自從事基金管理業務
或者基金託管業務的,責令停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
一百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
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
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法規定,未對基金財產實行
分別管理或者分帳保管,或者將基金財產挪作他用的,責令
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給基金財產或者基
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取消基
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