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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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
                                    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

                                    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
                                    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責令
                                    停止,返還所募資金和加計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沒收違法

                                    所得,並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證
                                    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
                                    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擅自從事基金管理業務

                                    或者基金託管業務的,責令停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
                                    一百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

                                    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

                                    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法規定,未對基金財產實行

                                    分別管理或者分帳保管,或者將基金財產挪作他用的,責令
                                    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給基金財產或者基

                                    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取消基

                                    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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