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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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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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活動,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
                               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
                               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證券投資基金 (以下簡稱基金)  的募集、基金份額的

                               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召開,以及其他基金運作活動。

                      第三條  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
                               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誠實

                               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

                               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運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基金行業的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

                               規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第六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  擬任基金管理人為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擬任基金託管

                                    人為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
                                (二)  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與管理和託管擬募集基金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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