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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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2004 年 6 月 29 日 證監會令第 21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活動,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
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
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證券投資基金 (以下簡稱基金) 的募集、基金份額的
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召開,以及其他基金運作活動。
第三條 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
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誠實
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
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運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基金行業的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
規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第六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 擬任基金管理人為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擬任基金託管
人為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
(二) 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與管理和託管擬募集基金相適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