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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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通
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三個交易
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
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
約定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
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二十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
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
請或者延緩支付。
第二十八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百分之五的現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四章 基金的投資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條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載明基金的類
別:
(一) 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股票的,為股票基
金;
(二) 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債券的,為債券基
金;
(三) 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為貨幣市場基金;
(四) 投資於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並且股票投資和債

